就业再就业意见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衡政[2008]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家庭成员,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自愿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发证的办法。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按照一户一人的原则,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享受对就业困难对象的相关扶持政策。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对零就业家庭要实行单独建档、动态管理、政策扶持、即时援助、重点帮扶,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促进其再就业,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在20****年年底前全市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公益性岗位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其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扩大到工伤保险。
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非“4****0”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按全省上年社平工资60%为基数缴纳金额的1/2给予其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社平工资60%为基数缴纳金额的1/2给予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参照“4****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进行。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未完,全文共2811字,当前显示8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