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债务有关问题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大量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且增长速度较快,一些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行政办法招商引资或举债弥补收支缺口。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订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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