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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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