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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意见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工本费等项支出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证件发放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做好证件的审批、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和有关认定证明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实行谁认定、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对违规办理,、印制、发放、使用《再就业优惠证》和有关认定证明的部门或人员,应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人员享受政策后,税务、工商、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政策执行部门(机构)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上进行标注,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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