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示范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工作有关事项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试点启动工作。
一、第二批试点的总体考虑
**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199号),正式启动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自《通知》下发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发改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一批企业循环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再生金属利用等重点领域初步探索形成了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试点园区探索了重化工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各试点省市逐步健全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引导下,全国大部分省市也开展了不同层面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从整体上带动和推进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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