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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公路条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局、厅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交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省交通法制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保障和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

《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不仅将国家和省发展农村公路事业的一系列政策和农村公路管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创设了新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发展农村公路的重要原则,确立了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建立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及资金筹集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总章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确定责任部门,制定宣传方案,把学习《条例》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交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加强对学习的领导,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分期分批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通过深入学习,使广大交通干部职工掌握《条例》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法律制度和各项规定,把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牢固树立依法治交的意识,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广泛宣传《条例》,为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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