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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市级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c199835号,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法规。为认真贯彻《条例》,努力实现机关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条例》规定,结合上海市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

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机关党的建设的各项

工作中去,团结和带领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高效、精干、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

二、党组织的设置

(三)合理设置机关党组织。根据《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凡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应

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上级纪委和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机关纪委书记应是机关党委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设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委、党总支所属支部的设置,可与行政处、室相对应,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处、室都应建立党支部。

(四)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部门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要报市市级机关工委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选举前,候选人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市市级机关工委同意;选举结果报市市级机关工委批准。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市市级机关工委同意,出现缺额时要在3个月内增补。

(五)选配好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也可配备相同职级的领导干部专任,并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由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委、党总支所属总支、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担任。

(六)保证机关党建工作的活动经费。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在年初列出全年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后列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如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拨专项经费。

三、党组织的职责

(七)认真履行职责。部门机关党组织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九项职责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项职责,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八)加强党支部建设。机关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按照“领导班子坚强、党员作用明显、思想工作有效、保证监督有力、基础工作扎实”的目标,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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