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改制重组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完善和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鲁厅字〔2005〕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
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要在不改变企业离休干部其企业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妥善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2、企业改制、重组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保持现有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形式不变。
3、改制、重组后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以及关停、破产的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无承担管理职能部门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4、移交区县管理或被区县内企业兼并、收购的原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县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区县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机构负责。
5、承担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和部门,要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服务设施。此前已完成改制重组的企业,接收单位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由同级老干部(组织、人事)工作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一)政治待遇的落实
1、改制、重组后仍为国有、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和党组织关系,按现行办法不变。
2、改制、重组后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由管理离休干部的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听报告及订阅报刊等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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