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龙中学教师评优评先条例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教职员工教科书育人的热情,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优、评先基本条件:
1、符合区教育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评估评先规定。
2、教师必须在《湾龙区实验中学教师学期发展性绩效评价办法》中排名校前40%,教师民测居校前50%,学生评教居校前50%
3、教职工全学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不超过两个月,因公负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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