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长雷锋学校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由学生辅导工作办公室老师统一调配,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搬迁床位。
2.每室选出一名寝室长,寝室长负责本室的财产保管工作和执行公物赔偿制度。
3.每学期的第一周对寝室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由寝室长签字认可。宿舍内学校财产如有损坏,均由本寝室人员负责赔偿。
4、凡属宿舍公共场所的财物,如水龙头、电灯泡、玻璃等被人为损坏,均由当事人负责人赔偿(含人工费)。
5、寝室内不准擅自装、接插座、电灯,一经发现,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赔偿财产损失50-100元。
二、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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