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学院党委组织部设置党总支和党支部有关规定
工商学院党委组织部设置党总支和党支部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z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党总支和党支部设置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系级党总支部和直属党支部的设置
党员50人以上的系可成立党的总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员不足50人的系,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
直属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和直属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为学院中层干部。系级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应进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有的可担任书记或副书记。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卫、青年、妇女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二、党总支下属党支部的设置
系级党总支部下属党支部应分类设置,设教师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教师党员人数较多时,可分教研室设置支部;学生党员人数较多时,可分年级设置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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