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出厂物资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因公发出,如送展、送检、发外加工、修理等,或因私借用的办理申报、审批、放行、归还、核销等手续的规范办理。
本标准适用于事业本部各单位,异地单位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无
3定义
本办法中出厂物资是指除正常销售(材料、半成品、产成品销售和资产作价处理)、材料发外加工之外出厂的各类需要归还及不归还的物资出厂放行使用,包括固定资产(生产及非生产设备等)、低值易耗品(模具、工具、仪器仪表、办公用品等)、产成品、半成品、材料、市场推广礼品等。不论是因公发出,如送展、送检、发外加工、修理等,还是因私借用,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放行、归还、核销手续。
4管理内容
4.1出厂物资的申报与审批
4.1.1因公出厂物资要事前申请,由经办人填写“出厂物资申请表”(见附件1),如为外协单位借用,应同时签订借用合同(或协议),并要收取费用。
4.1.2填写“出厂物资申请表”应注明出厂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及资产去向,并确定归还日期,由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副部级以上)或授权人审批。设备、模具调出厂外维修、加工等由所在车间填报申请,设备科审核并登记,价值10万元以下的(不包括50万),由各单位总经理审批。价值10万元以上、发出时间一个月以上的,由单位第一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4.1.3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手续完备的“出厂物资申请表”开具三联式“出厂物资凭单”(见附表2),并加盖财务财务转讫三角章。其中,第一联:存根记帐;第二联:放行;第三联发货(随货同行),如手续不完备,各财务部有权拒绝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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