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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

(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位的个体工商户。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实施与解释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2.消防安全责任

2.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1.2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2.1.4确定部门、班组、岗位消防负责人

2.1.5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2.1.6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1.7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

2.1.8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见附录b)

2.1.9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1.10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2.1.11职工超过4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2.1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2.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2.2.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2.9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0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2.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3涉外责任

2.3.1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2.3.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3.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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