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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xx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2015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由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规定向零售单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标注有效期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二)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十五)。当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规定的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以上级别时,市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四、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单位经营管理规定。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集团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三家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须符合《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为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委托运输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2015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起实施统一配送。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5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初十)前由原批发企业回收集中保存。

4.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的定点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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