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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中,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结合农村治安环境,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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