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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调研对策

一、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路径和方法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最高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它明确了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监督形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罪作了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依法提起公诉,制裁职务犯罪行为,因而检察机关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政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①笔者认为,该种监督方式直接针对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廉洁性,而非行政诉讼活动本身,因而未将该种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路径和方法予以探讨

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仅规定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相对灵活的行政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1)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诉,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法院再审结束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2)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较为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请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另外,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需要纠正的,检察机关也可以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监督方式。(3)其他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错误或者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的一种监督方式。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制作《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指出同级人民法院应当纠正或改进的问题,这种建议一般针对某些案件的共性问题提出,不具有特别的强制力。

二、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现有方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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