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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民行监督能力调研报告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限。显然,民行检察部门要发挥好权力制约的功能,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和纠正诉讼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依据省院近期出的规范性文本,本文就提高民行监督能力谈几点认识。

一、民行监督是全面监督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监督内容,不仅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也应包括对民行调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依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更应该尝试用民事手段追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的方式,要综合运用民行抗诉和不抗诉、再审建议书、再审案件出庭、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民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运用对审判人员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民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检察建议权,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的形式开展公益诉讼。通过向党委、人大送达抗诉书的形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努力提高民行监督的效力。

监督对象,在认真履行抗诉职能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一般性、程序性的错误,可以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

二、严格执行抗诉的法定条件,注重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是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重要保证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是。(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四条是抗诉的法定条件,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以及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宜抗诉。主要是这两种情形抗诉后,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浪费了诉讼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对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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