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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后健全中国法律的思考

⒈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

⒉国内有关立法和协议有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和废止。

⒊年月和年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前者已于年月由全国人大批准,后者也正在审议中。根据“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两个公约将带动中国国内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如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沉默’权,死刑只适用谋杀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与中国现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都存在差距,一旦批准公约,就需要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新世纪中国立法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视角,用我们自己承诺的规则和国际人权两公约来指导国内立法。

二、严格执行立法法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

第一、立法法年月日才施行,此前颁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却没有得到系统清理。如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的是国(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却没有任何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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