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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论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干部能否加强理论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正确理解和谐社会的理论内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非均衡发展、协调非对抗性矛盾、树立非线性思维,对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均衡发展是实现社会总体和谐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总是由局部突破再到整体变革,在整体平衡的基础上再实现新的突破,如此循环往复。按照这一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均衡发展是绝对的,而均衡发展则是相对的,是从非均衡发展到均衡发展,然后到新的非均衡,再达到新的均衡的循环动态过程。正确认识和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任何差别的社会,也不是各方面绝对均衡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并不等于平均主义,也不等于“大锅饭”,更不等于均贫富。和谐社会允许差别的存在,并不断调节差别,使差别控制在社会各阶层能够容许的限度内,达到社会的真正和谐。

我国是一个自然禀赋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在这样一个基本国情中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的总体均衡以达到理想的和谐,更要理解地区间差异的客观性导致的非均衡的不可跨越性。既然差距是一种客观存在,就应当承认这种差距,并利用这种差距释放生产力和创造力,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动力和基础。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指针。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摒弃非均衡发展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要着眼于缩小区域之间发展的差距,统筹整个社会的均衡发展。但在实施以区域协调为目标的均衡战略中,仍然要运用非均衡发展思想,重点推进、分步实施、以线串点、以点带面,既要避免片面强调均衡而导致的低效率,又要避免过分非均衡而导致的两极分化,使区域经济在“适度差别”区间运行,实现从局部非均衡发展到整体均衡发展的转变,从而促进社会的总体和谐。

二、非对抗性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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