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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实践政治文明的目标及保障

一、检察机关实践政治文明的目标

⒈检务民主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一是要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意识和为民执法意识。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我们检察工作要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根本上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执法为民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解决的是为谁执法这个根本问题。而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二是要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开展一切检察工作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我们要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把我们的一切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三是要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政治文明要求每一项重大的决策都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需要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强化决策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决策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决策机关依法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一段时间检察工作中心及重点和重大方针部署,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在行决策。要坚决摒弃决策和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⒉检务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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