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为了强力推进我街殡葬管理工作,确保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一级责任目标落实到位;确保我街殡葬火化率,属地火化率;确保殡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殡葬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工作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现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在月之内进行取尸火化。同时,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元。
二、凡出现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其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罚款元的经济处罚;出现例或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单位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扣除全年预算外工资以上、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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