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程序暨管理办法
为依法查处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强化盐业市场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盐务管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的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盐业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一〉、简易案件的查处程序
1、违反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典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案件适用一般查处程序。
2、适用简易案件查处程序时,盐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方式:
①批评、警告;
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③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盐产品;
④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
⑤处以五十元以下人民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盐务管理办公室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且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所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一般盐业违法案件分为。一般与重大案件。
1、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盐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签暑科(处)意见,加盖盐政稽查大队印章,报盐务管理办公室主管领导签暑处理意见加盖盐务管理办公室印章,下达盐业行政处罚决定。
3、盐业违法重大案件的处罚(罚款二千元以上包括二千元),由盐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盐政稽查大队大队长签暑科(处)意见,加盖盐政稽查大队印章,报盐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签暑处理意见,加盖盐务管理办公室印章,签发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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