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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确保医疗卫生安全的实施方案

县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确保医疗卫生安全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形势,维护全县医疗市场秩序,优化县域卫生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为全县人民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就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党为公、执正为民”的宗旨,重拳打击非法行医、药店“坐堂医”等扰乱全县医疗市场秩序行为,加大整治村卫生所“一证多点”工作力度,确保全县人民医疗卫生安全,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具体做法

(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监督所要对全县医疗市场秩序负主要责任,必须把此项工作做为2006年监督工作的重点,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此文件下发10日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科室分工和奖惩措施,并立即落实。

1、与县电视台协调,在电视台开通常年公益广告,下大力度对非法行医、药店“坐堂医”的主要形式、社会危害、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2、制定严密、合理的群众举报、作证的奖励机制,并通过电视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3、加强稽查队人员和执法工具的配备,充分发挥稽查队的稽查作用。稽查队除完成常规稽查任务外,要随时随地准备在不通知卫生监督所任何领导的情况下,接受局法监疾控股的调遣,对所有卫生监督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对大案要案进行处理。

4、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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