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区关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xx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本文转载自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xx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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