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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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