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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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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部门联发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省工商局xx工商[2003]35号《关于加强陈化粮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按照市工商局“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陈化粮销售、运输、加工、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陈化粮流向合理、使用合法,现将有关陈化粮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监管工作的领导

陈化粮的处理、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民利益、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管理规定。各分局和相关科室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陈化粮处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均应成立陈化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陈化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分管领导名单,在2005年08月10日前报局整顿办(市管科),形成分局或科领导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使陈化粮监管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陈化粮购买资格的认定

陈化粮处理实行定向销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陈化粮目前主要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分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

(一)申报条件

申报购买陈化粮的企业必须是以粮食为原料生产加工酒精或饲料的法人企业,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

(二)审批程序

1、凡具备条件并要求购买陈化粮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发给《购买陈化粮资格审批表》。企业如实填写后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凡在xx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申报购买陈化粮的,由xx市粮食局会同xx市工商局审核并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进行资格认定后,发给《xx省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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