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及组织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选拔的科级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县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形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监督形式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充分调研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实际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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