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保持整洁、美观、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主干道两侧。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废弃物。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清除、运输、消纳、倾倒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对全区建筑垃圾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应现场查扣,并立即移交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举报。经调查举报属实,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从罚没收入中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日内持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批准施工的文件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证》,同时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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