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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宣传品、施工场地、绿化设施、市场与摊点等方面的容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周村城区。

周北外向型工业加工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和乡镇政府驻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周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的行政主管部门,受淄博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行使监督管理权。

周村区城市综合整治办公室、周村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综治办、城管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职管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进行管理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⒉对城市市容进行日常管理和监察,并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⒊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环境卫生、市场管理、交通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综合监察执法;

⒋督促负有城市管理任务的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直接向区政府提出意见和报告,并向综治办按要求反馈督查情况。查处、纠正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越权审批、滥罚滥批等行政行为。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市政、环卫、环保、园林、土管、街道、有关乡镇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摊点的容貌管理

第五条城区主要道路、街巷路面必须保持完好、平坦、畅通,对塌陷、损坏的路面,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修复。

对设在道路、街巷路面及两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电信、环卫、交通等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整洁,不得缺损、残破。

第六条禁止占用道路、街巷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放物料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禁止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上摆设摊点、台球、卡拉等经营设施和堆放生产资料、建材、煤炭、装饰材料等经营性物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的,其经营、施工占道由城乡建委审批,并委托城管大队收取占道费;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部门审批,收取挖掘费,并到城管大队备案,由城管大队负责按审批要求对占道、挖掘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条城区各主、次干道禁止一切店外经营、摆设摊点和各类广告牌。对在城区各主、次干道店外经营和乱摆摊点者,由综治办、城管大队监察并取缔。

第九条早点、夜市摊点由综治办、城管大队牵头组织工商、规划、环卫、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统筹安排,定点规范。城管大队负责对摊点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容貌保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早点、夜市摊点业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其它许可证;

⒉按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不妨碍交通;

⒊保持经营设施的整洁,设置垃圾污物收容器,并负责各自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

第十条取缔占路市场。现有各专业、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必须监督各经营业户在划定的市场范围内经营,杜绝市场自由外延、各类商贩乱停、乱摆现象。

对在划定的市场范围外经营的业户,由综治办和城管大队予以监察取缔;其他管理部门均应及时制止,不得收费变相认可。

第十一条城区中的各类绿地、花坛、护栏应保持整洁、美观;对倒歪、缺株、干枝枯死的行道树,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绿地、花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攀折花木。确需占用的,必须到规划、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禁止绿地、花坛内进行文体活动、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晾晒物品、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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