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关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社区党员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促进管区的三个文明建设,结合当前社区的实际,参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社区党员干部,是指全街道所辖七个社区居委会的党员干部。主要包括各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居委会党员主任、副主任、社区助理(以下简称社区党员干部)。
第二章
社区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条
社区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公民道德规范》,事事处处带头为居民群众做表率、办实事。
第四条
社区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和居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拉帮结伙搞帮派势力,串通居民贿选;
(二)对竞争对手打击报复或煽动他人对其诬告陷害;
(三)营私舞弊,拿组织原则做交易,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
社区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维护社会稳定。不得纵容或组织居民群众上访;不得诱惑和煽动群众闹事;对发现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领导报告。
第六条
社区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办事,对涉及居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或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七条
社区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方便条件;不得接受色情异性按摩以及与此有关的活动;不得参与观看、复制、传播淫秽影视书画以及其他淫秽物品;不得吸毒、贩毒或从事其他的非法活动。对社区内发生的各种非法活动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
第八条
社区党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参加经组织批准的外事活动中,不得有丧失国格、人格的言行。
第九条
社区党员要带头学科学、讲公德,不得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对社区内发生的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社区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个人生活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自觉履行廉洁承诺的内容。如:本人家庭买房、兴办企业、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应向街道党工委申报,不准借机敛财。
第三章
社区党务居务公开、述职述廉、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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