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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问题

2000年5月1日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第23条规定了国家电力公司部分公司、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机构。计划下一步重新制定的《安全监督规定》也将必然涉及到安全监督机构设置这一重要问题。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已经波及到网省公司乃至发供电企业。为此,笔者谈点自己的看法。

1国家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非常重视

1.11999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上,在分析了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后,吴邦国副总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中确保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并在今年4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部署安全大检查工作时强调要把“安全监督管理力量的配备和职责履行”作为重要内容来查,说明了国务院对于这一问题是高度重视的

1.2针对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削弱、事故频发,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煤炭安全监察局这一专门机构,一方面说明了国务院对安全机构的重要性有非常明确的态度,另一方面也预示:如果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被明显削弱,一旦发生大的事故,政府有理由、也有必要另设其它机构来加强监管

1.3目前,在各种工作交流和事故处理中深刻地体会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电力行业有一套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都予以高度评价和充分认同。其较为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健全的安全机构具有一定的威信,使得电力企业在处理许多相关问题时较为主动。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安全监督机构如何设置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形象确实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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