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说法的探讨
安监部门自组建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在发文或会议等场合要求基层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监管职能时均称谓“三同时”。如,2007年12月xx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7]99号)。笔者认为这种称谓不太准确,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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