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法律利器能遏制矿难吗?

日前,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xx省七台河“11·27”特大矿难事故的司法审判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过问的情况下,终于于2007年12月15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了。振奋之余,也不免产生悲哀,为什么在矿难事故处理中,法律不能像在其他行业那样成为惩奸除恶的利器呢。为此,记者采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和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殿生,请他们对矿难中的一些司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问题一。拘禁矿主合法吗。

背景——

在矿难发生时,有的矿主迅速消失得无影无踪,为事故的营救处理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矿主为什么会选择逃跑呢。有的矿主说,事故发生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往往不管是矿主还是矿长、也不管是出资者还是经营者,都是一锅端,统统进行拘禁或者“控制”,有的民警会像审讯犯人那样审讯他们,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平民愤甚至会把很多问题推在矿主身上,不管矿主是否参与了经营和决策,在审判的时候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他们来说也许最好的办法就是逃跑。

记者。从矿难事故报道中经常看到有的煤矿老板逃跑或被拘禁,也能听到有一些煤矿经营者喊冤,认为他们并不知道煤矿经营的情况,因此对他们进行拘禁是不合法的,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当地政府这么做是否合法呢。

曲新久。在这里,首先要弄清一个概念,矿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应该是拘禁,而只是限制外出,控制人身自由,目的就是为了让矿主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当然可能有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甚至侵犯了人权,但是从稳定局面、处理事故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其实政府之所以在矿难发生之初就采取拘禁正是因为这几年很多煤矿发生事故后,一些矿主立刻携款外逃,采取拘禁、冻结账户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事故。

至于矿主说不管是否参与经营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个说法不成立。其实法院在审理矿难事故时,肯定会考虑到矿主是否参与经营,如果参与经营或者是拥有决策权,那么肯定要为矿难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矿主只是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和决策,那么矿主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义务。

问题二。赔偿金还不够高。

背景——


(未完,全文共2817字,当前显示8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