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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宗旨不变 一路上不负众望

1925年5月,由中华海员工业联合会、汉冶萍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广州工人代表会共同发起,在广州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166个工会,54万多会员。中共中央给大会发了贺信。大会宣布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并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等30多个决议案,选举产生了全总执行委员会。执委会推举林伟民为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泽生为副委员长。

——纪念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八十周年

今年“5•1”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的光辉日子。

80年来,中国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把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中国建立前,工会为争取工人在劳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八小时工作制进行了不懈的奋斗。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在国家安全工作格局中具有独特地位。工会依法实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各项职权,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注重源头介入,积极参与劳动保护立法和政策制定

在建国初期,工会不仅积极参与了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而且还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颁发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1956年工会就参与了“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制定。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1963年,劳动部、卫生部、全总联合发布的《防止硅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工会组织应该协助企业行政对职工进行防尘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不断改进和维护防尘设施,并发动职工群众对防尘工作进行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加大了参与力度。参加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标准》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说,凡是涉及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会都参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工会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会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提案。如“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提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提案”、“关于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规程修订、审定与执行的提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关于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及对策的提案”、“关于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建议的提案”等,这些提案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劳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早在1957年,全总在调查的基础上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中存在的劳动保护问题的报告》和《关于矿山企业中矽肺病严重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两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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