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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办、局(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支部,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持续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切实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四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侵占村集体资金、受贿、串通招投标问题。2010年1月,**与**村支委**、**、原党支部副书记**等人共同出资0.6万元,通过宴请串通其他投标人,最终取得承包收取水碓村东坑洋煤洞水土流失费项目中标权。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伙同**等人,利用职便,将本应属于村集体收入的2014年度4月至12月间水土流失费共计人民币9.39万元占为己有,收取煤洞开采人洞主费人民币4.81万元,并为开采人提供关照。其中:**分得水土流失费2.68万元、洞主费2.32万元。201x年6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x年5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村主任**等违规账外保管村集体资金问题。**在任**村村主任期间,于2006年8月至2015年7月,经大垅村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村集体耕地的种粮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共计人民币4.83万元未入村账,由个人保管,作为老人协会日常活动开支。期间**个人经手保管1.16万元;**村委委员兼任村老人协会会长**个人经手保管4.65万元,陆续用于老人协会、助教奖学开支2.7万元,剩余2.13万元人民币仍由**个人保管至案发。201x年7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于党纪处分,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三、**社区主任**违规使用社区集体资金向寺庙捐款问题。**在任曹远镇岩城社区主任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规定,利用职便,擅自使用社区集体资金于2014年3月向**捐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8月向**捐款人民币3675元,两次共计4675元。201x年7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挪用公款问题。**在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期间,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利用职便,未经审批,私自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取出公款资金共5笔,累计人民币30800元,借给**利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活动;另外,违反合同约定为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装修项目承包人支付代垫款。201x年6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微腐败如果不能及时有效遏制,将会成为大祸害,给群众带来切肤之痛,损害党委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要从以上通报的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基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既各负其责、主动履职,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着力整治行业、系统内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把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紧盯重点人员、重点问题,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以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中共永安市纪委

201x年8月8日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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