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税费优惠奖励方案
第一条进驻园区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到达1000万元以上。
第二条园区内企业交纳的悉数税收(含中心、省、市、县分享收入),归入属地乡镇收入规划,但财力分派按县乡财务体制规则执行。
第三条园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50%返还企业。
第四条对外迁入园区的原县内企业,税收好处分派按财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好处分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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