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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制度创新上的三个亮点

核心提示。《条例》围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责任追究、监督成果的运用等内容进行了周密设计,重在解决过去党内监督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从而构建了一个配套衔接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增强了党内监督制度的整体功能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条例》基于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

理念思路层面

《条例》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主题,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在现阶段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新形势下开展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

《条例》对党内监督基本原则的规定颇具新意。一方面,《条例》提出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就告诫全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无论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还是同级的相互监督都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值得强调的是,此处强化一词突出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关键地位,也预示着今后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的力度将会继续加大。

制度机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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