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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体会5篇

【篇一】

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2月25日,中国组织人事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考核行为有法可依。《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是党内法规,其制定和实施,确保对党政干部的考核有法治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标志着党领导下的治国理政势必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状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党政干部的考核的法制化建设也必然包含其中,从而为以法治化为目标指向的完善党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指明了发展路径。

考核标准有章可循。《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为政治新常态下干部的能力素养及科学选人用人提供了基本标准。坚持这样的考核标准,使党政干部的用人制度得以一以贯之,对党政干部的考核也才不会产生随意性,也更有利于广大群众对党政干部进行监督。

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制定了具体可行的考核标准,在考核过程中,不断完善干部考核方式方法和结果运用,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四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终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从考核形式和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在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方面的考核评估进行制度化规范,成为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干部考核条例》突出强调的几方面,对于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党管干部原则。之前,一些地方选拔干部过程中放松领导责任,存在“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问题,影响了干部选拔的公正性,削弱了党在干部任用上的话语权、决定权,不利于党的全面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巩固。此次《干部考核条例》,强调要将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和各方面,进一步凸显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把关定向作用,在严格的民主集中制程序下,把真正兼备德能勤绩廉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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