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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这个新起点,意味着“素质教育”由教育理念、教育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味着“均衡发展”成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方向;意味着政府将更多地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的责任;意味着广大教师的地位、职务、待遇、培训等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这一切,显示了国家进一步发展义务教育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下面,我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谈谈个人的一点学习体会。《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20年以来,对于在我国这样一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总量投入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账,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3、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

4、有的学校有乱收费现象,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20xx年6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在就修订前后的《义务教育法》进行对照,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赋予了哪些主要新内容或者说有哪些主要亮点。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内容更加完善。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有8章63条,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没有章节之分,只有18条。从数量上看增加45条的新内容,就是与以前相同的部分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赋予了更加深刻的含义(下面用“三个更加明确”来说明)。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更加明确。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3、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目的,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

“适龄儿童、少年”这个概念怎样理解。一般应当指6—15周岁或者7—16周岁的儿童、少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超过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推迟入学或者辍学后重返校园时已经超过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限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年龄,而是用了一个比较弹性的“适龄”表述,也是基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而作出的选择,以更加广泛地全面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尽可能地使所有儿童、少年能够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权利主体更加明确

《义务教育法》实际上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部权利保障法,因此,权利主体应当是适龄儿童、少年,权利主体十分明确。当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也不仅仅只是一种权利,同时还是一种义务,如果仅仅只是一种权利,那么,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放弃就等于可以不接受义务教育,事实上那是不允许的。因此,《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不能被放弃,必须履行义务。

(三)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义务主体更加明确。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3、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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