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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赃款去向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性的影响

文章标题:浅论赃款去向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性的影响

在反腐败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证据确凿无法否认其贪污受贿犯罪时,便在赃款去向问题上做文章,将据为己有的钱财说成“为公支出”,并交出相当的票据加以佐证。“赃款用于公务”成为许多腐败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遁辞。而法院有时也以赃款“为公支出”为由,将“为公支出”的款项从贪污贿赂款的总数中予以剔除。

在这种情况下,“为公支出”的部分不应从贪污贿赂款的总数中予以剔除。也就是说,赃款去向不影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性。如果“为公支出”属实,也只能作为量刑时酌定从轻的一个情节来考虑。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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