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9号)精神,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积极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市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阶段工作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落实人员、措施、资金,确保专项行动有序进行。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巩固我市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的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及工业园区污染、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遏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开展工业污染、生活污染、船舶污染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规,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排污口,督促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编制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餐饮娱乐船舶,督促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餐饮娱乐船舶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积极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优化调整工作。全面取缔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经营性畜禽养殖,督促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或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一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应限产限排;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三)整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排污许可规定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年以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整治电镀、锰矿、电解锰、化工、造纸、纺织印染等重污染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建设开发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对年以来在建、投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重点清理,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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