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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煤炭生产及销售情况,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管,防止煤炭税费流失,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采矿企业。

第三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管理。

县政府成立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以及涉煤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管理和税费征管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于县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企业产量申报、审核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产量管理、监督和税费征管工作。

第二章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县财政出资建设和维护,县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

传输线路由营运商承建,管理办公室租用。为整合资源,实行瓦斯、产量数据共网传输,企业、县财政分担传输费用的办法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条产量监控系统“一次安装、普遍使用”,所有采矿企业均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六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id卡读卡器、lcd屏、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后备电源、服务器、交换机、光端机、光纤收发器、轨道计量设备、称台计量设备、企业光纤线路及辅材等)属国有资产,由县经济信息委对监控设备管理服务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矿档案化管理。

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加以保护,严禁损害和破坏。

第七条县质监部门要依法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所涉及的称重设备进行检测和定期校检,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第八条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煤矿企业相关参数的采集、标定和复核工作。

第九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故障得到及时维修和排除,为煤炭税费征管提供准确依据。

(一)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营运商对监控设备、传输线路进行维修和例检

(二)未经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同意,企业、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调试

(三)对人为断电和破坏监控系统的,县经济信息委要及时掌握相关证据和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四)县经济信息委要认真做好车皮自重等相关参数的采集和复核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发现参数误差超过3%时,必须进行重新采集和标定

(五)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确定人员对监控室进行值守

第十条县财政负责承担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租用、系统维护、监控运行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总额按煤炭“一费制”征收总额的10%核定按年划拨县经济信息委用于保障系统运行。

第十一条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辖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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