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违法集资管制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监测预警报告工作,根据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有关精神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监测预警报告,是指在城厢区辖区内出现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的涉嫌非法集资异常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其涉嫌非法集资所有各镇(街道)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第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本地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电话。
第五第在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境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卡、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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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