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总部经济扶持指导意见
为扶持我区总部经济的发展,构建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外大型企业在市或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在区进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投资、研发、销售、结算、汇总纳税等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第二条成立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投资中心、国土资源分局、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区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总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工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启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机制,组织协调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相关扶持资金审批的具体工作,并及时解决总部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第三条本意见重点扶持的总部企业包括下列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包括:公司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
(二)商业投资总部企业,包括:大型商贸企业、超级市场、连锁商业企业、投资公司等;
(三)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银行、创投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
(四)科技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产品检测认证中心等;
(五)经区政府特别批准的其他行业总部企业。
第四条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结算中心在本区;
(二)投资或授权管理2个以上本区以外下属企业、机构;
(三)上年度本区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含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实现免抵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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