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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非税收入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收、执法单位行政收费、罚没行为,协调政府及其部门合理分配,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收支、管理科学、操作可行,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政府统筹、核拨给执收执法单位补助经费等行为。

当收缴的收入适用两个及两个以上条款时,遵照前条款执行。

第二条我市辖区具有执收、执法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规章征收的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纳入政府统收统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执收、执法单位将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法单位使用。

第二章收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和附加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育林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其他基金收入等。

二、专项收入,是指执收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专项财政资金。如: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等。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执收单位依据国务院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质、赃物的变价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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