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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文程序提升工作效率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能,建立科学高效、勤政廉洁的服务型政府。根据省、市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事程序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文程序,促进公文正常运转

(一)各镇(办事处)、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送区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签收、登记、编号、分办。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或其它科室,更不得多头分送。如需部门报送材料载体(电子版),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有关部门报请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附上协办部门意见后书面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协商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要如实、具体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及时回复,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为同意,同时在上报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的事项报送区政府。

(三)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向区政府呈送的书面请示,应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凡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请示”要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要求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如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办文人员收文后,应将“请示”、“报告”退回来文单位。

(四)各镇(办事处)、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要给区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二、加强文稿审核,全面提升文件质量

(一)严把文稿起草关


(未完,全文共2672字,当前显示7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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