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局驻镇防检组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的工作职能,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快全市畜牧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5号)和省政府(政办发〔〕144号、政发[3号等)有关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为市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并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遵循执法主体在市,服务工作在镇(街道)的原则,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各驻镇(街道)防检组的人员、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由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为所在地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生产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培训畜牧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扑灭。
(二)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
(三)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
(四)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
(五)依法做好兽药、饲料、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做好畜禽饲料安全使用的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协检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监督、指导、考核。
(七)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的公共培训和信息服务。
(八)完成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环境、政风行风建设及创先争优等工作。
第五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定期维护防检组内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防检组安排2人以上;协检员由各防检组自行聘任,报局备案。
第七条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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