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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政问责开辟公权制衡的制度建设

近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这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的标志性文件。《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

近年来,国内一系列重大食品卫生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直接触发社会舆论对个中“人祸”的追究诉求。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公职人员,担纲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司掌攸关重大的公权力,如何实现向党政领导干部的有效问责,成为当前政治生活中的公意焦点,直接影响公权力行使的道义底线。在此背景下,问责开始步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舞台。

然而,这些伴随重大社会事件而生发的官员问责,很快暴露出制度支撑乏力的软肋。无论是由上级高层震怒而刮起的问责风暴,还是官员问责之后令人非议的异地升迁,或是以党纪政纪处分冲抵司法惩戒,都表明这种选择性问责和偶发性问责,仍然难以承当今日政治实践的重任。此番《暂行规定》出台,因应的正是公众对党政体系内部问责制度建设的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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