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新规定
12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这三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定级: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未完,全文共1667字,当前显示4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