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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观方法论

马克思社会公平观作为人类社会公平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的飞跃,不仅仅体现在提出了消灭阶级的大公平观,由此而实现了对人类社会旧有的社会公平观念的革命性变革,而且也体现在提出了认识社会公平观问题上的科学方法论,从而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公平问题确立了基本的指导原则。

(一)公平观问题上的方法论原则之一

马克思认为,公平分配的权利仅指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对生产成果进行分配时能够找到同一衡量尺度时的平等权利。因此,一定历史时期的公平的判别标准在于能否找到同一的尺度进行衡量。

在马克思看来,尽管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集团那里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但无论哪种公平都是以某种尺度为依据的。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作为商品占有者关系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关系,能不能按照商品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是资产阶级公平观的衡量尺度。而且,等价交换对出卖劳动力的工人来说也绝不是不公平的,因为资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亦即,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尺度是等价交换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在谈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时,马克思说:

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一一来计量。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中的公平也是以某一尺度即以劳动为依据的,符合按劳这一尺度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总之,由于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对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需分配是公平的;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劳分配是公平的;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唯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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